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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全员学习与网络考试的通知
2019-06-25 11:43:10, ,    浏览次数:29,886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推进《山东精神卫生条例》的贯彻实施,增强卫生健康系统的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开展精神卫生服务,经研究,定于6月下旬组织《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全员学习与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学习

各市各单位要在前期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学习宣传范围,组织卫生健康系统全员学习。要将从事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做到带头学法、普法、守法和用法,切实把握《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的核心要义,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二、网络考试

我委定于2019年6月27—29日组织全省《山东精神卫生条例》网络考试。

(一)参加人员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同志,疾病预防控制、医政医管、综合监督、政策法规、宣传、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老龄健康、中医药管理等处(科)室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每专业处(科)室不少于2人。

2、精神卫生中心(含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的疾控中心)。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防治科、公共卫生科等有关科室全体人员。

3、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所有设置精神科或心理科的医疗机构)。单位分管负责人;医务科、公共卫生科、精神科(心理科)全体人员;其他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精神(心理)疾病诊疗、康复、服务和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等的人员。鼓励医疗机构其他科室有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资质的人员参加。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管理的精防医师、乡村医生;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服务的人员。

5、青岛、枣庄、烟台、潍坊4个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应组织心理咨询机构参加学习考试。

(二)考试平台

1、电脑登录答题网址(jsws.123143.com)进行注册答题。

 2、扫描《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网络考试专用二维码(见附件1),进行注册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动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积极参加网络考试。省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做好考试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后台信息统计工作。各级各类机构参加考试人员的比例应达到90%以上。正式考试只能进行一次,考试成绩80分(含)以上为及格,90分(含)以上为良好,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及格者,将择时另行组织补考。

(二)做好总结评价。本次考试结束后,请各市各单位认真总结前期《山东精神卫生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组织情况和本次全员学习与考试情况(见附件2),于7月1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邮箱wjwjkc@shandong.cn)。各市宣贯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  彭明生  0531-67876333

省精神卫生中心  李强   0531-86336006

附件一:《山东精神卫生条例》网络考试专用二维码

附件二:《山东精神卫生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