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心经济合同管理,切实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经研究,自2019年7月1日起,中心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等,一律使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经济合同专用章”,其他盖章无效。中心内设部门(科室)、职工对外不得以中心名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协议等,违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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