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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15 08:32:48   浏览次数:684

Ⅰ.目的  规范临床试验项目准备、进行和关闭流程以及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和任务管理。

Ⅱ.范围  适用于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和所有研究人员。

Ⅲ.规程

临床试验项目运行管理制度是贯穿临床试验始终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包括了临床试验的准备、实施和结束阶段管理。在整个临床试验运行过程中,机构办公室、专业科室和申办者按照该管理制度实施,并进行医院内部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此外,接受临床试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稽查。

1.临床试验准备阶段

1.1机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与申办方/CRO公司代表进行接洽,对该临床试验方案是否能在本专业开展进行可行性论证,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1.2确定合作意向后,由机构办公室遴选主要研究者。

1.3主要研究者负责收集申办方以下信息:

1.3.1申办者和/或合同研究组织(CRO)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1.3.2 CRO委托书(如适用);

1.3.3 NMPA临床试验批件(有效),临床试验通知书(有效);

1.3.4试验用药品检验报告书(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有效);

1.3.5临床试验方案(最新版);

1.3.6知情同意书包括患者须知(最新版式);

1.3.7研究小组成员名单(本院);

1.3.8原始记录本、病例报告表或电子病例报告表样稿;

1.3.9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批件及成员表(如适用);

1.3.10受试者日记卡和其他向受试者提供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1.3.11其他,如广告等(如适用);

1.4如为组长单位,应协助申办者确定协作临床试验单位,并组织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等的设计和讨论。参加试验单位应具有以下条件:

1.4.1必须是NMPA备案的精神专业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临床检验室及相应的设备;

1.4.2协作单位的主要研究者(PI),应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GCP培训;

1.4.3协作单位在国内、省内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试验研究水平;

1.4.4协作单位有较好的协作精神,能严格执行临床试验方案。

1.5主要研究者将其已填写完毕以及签字确认后的《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表》和申办者资料交由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审核。

1.6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会同专业组负责人根据目前机构所承担的同类临床试验项目、拟承接临床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要求完成日期等方面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通过即批准承接此项临床试验。

1.7主要研究者填写《伦理审查申请表》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伦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召集伦理委员会成员进行伦理审查。

1.8伦理委员会发出《伦理委员会批件》,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结果及时告知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研究方案、病例报告表(CRF)和知情同意书(ICF)在得到正式批件且同意后方可实施临床试验。

1.9签订临床试验协议

审查协议时应留意协议各项条款,尽量避免缺项。首先根据协议包含的内容审查:各项条款是否齐全,有无明确协议签署主体的职责;有无对违约的规定;有无对受试者补偿、赔偿、保险的约定;有无对试验起止、终止、保密责任的约定;有无对监察、稽查的明确规定等,如发现漏项及时补充完善。

2.临床试验进行阶段

2.1召开临床试验启动会:多中心临床试验在试验开始前由申办者和组长单位组织参加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启动项目,召开全国的项目启动会。启动会内容包括研究方案的学习以及问题处理原则,CRF的填写说明,评定工具的一致性培训和测试,以及相关GCP的培训、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培训,同时讨论试验进度和相关措施。

2.2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组织的培训。如果培训不充分,主要研究者可自行组织对参加试验的研究人员进行试验前的培训或要求申办者重新提供培训。研究团队成员应该熟悉临床试验用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试验方案、临床数据收集程序和方法,受试者知情同意过程,不良事件处理、报告、记录程序等。

2.3确保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用药品 (包括盲底和应急信封)/医疗器械、文件、费用和相关用品及时到位,并保留其运送、传递和交接的记录。所有清单由临床研究协调员(CRC)协助文档管理员依照相应SOP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2.4试验用药品按照要求保存在GCP药房,由专人清点、检查、接收药物;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并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也需要有专用场地存放,专人接收、检查、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医疗器械缺陷记录、归还记录等。

2.5临床试验研究人员严格遵照试验方案进行临床试验操作,试验方案不得随意修改。遇特殊情况必须违背目前方案执行时,需要充分作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申办者,必要时上报伦理委员会。方案修订稿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2.6试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受试者招募、筛选和入组的标准操作规程》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标准操作规程》,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2.7如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事件,应该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处理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2.8如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或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icious an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SUSAR),应该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SAE/SUSAR报告标准操作规程》和《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处理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2.9必要时,由主要研究者、统计专家和申办方一起召开中期会议,审查研究方案执行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可以结合申办方建立的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对临床试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初步评估对临床试验的实施做出调整。

2.10研究者应配合监查员完成常规监查,确保病例报告表上数据和数据疑问表(DQF)与原始记录一致,且完整、准确。研究者应在病例报告表和数据疑问表(DQF)上签名。按照临床试验的计划配合申办者进行临床数据库锁定。

2.11主要研究者应该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如果出现显著影响临床试验操作或受试者风险的情况需要尽快向申办方、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办报告。

2.12研究者和试验药物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及《试验用药品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研究者和文档管理员认真执行《临床试验文件管理制度》及《文件归档和保存的标准操作规程》;

2.13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严格按照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行质控管理。

2.14研究者和文档管理员及时更新中心文件夹和研究者相关信息。

2.15机构办公室和专业负责人加强对新加入的研究人员的入职培训和工作监督。

3.临床试验完成后

3.1 协助监查员进行关中心访视,并妥善解决发现的问题。如为无碳复写模式的CRF,监查员复核CRF,将第一页交付申办者,第三页保留机构办归档;如为普通纸质CRF则留机构办归档;如为全部电子化CRF的,需要将系统中全部评定和记录导入随时可读取的移动存储介质,便于日后检查等情况调阅;基于网络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如果有必要原电子CRF系统需长期保留查阅账号。

3.2主要研究者需协助申办方或数据统计方录入数据、清理数据疑问、盲态核查、锁定数据库、揭盲、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主要研究者需要协同申办者根据统计分析报告撰写总结报告。

3.3 撰写试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由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协助申办者撰写,分中心主要研究者撰写《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如由申办者或申办者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撰写报告,总结报告应由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审阅,并在定稿上签字、盖章,以确保报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研究报告最终由申办方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核对发放药物数量,处理并退还剩余研究药物,由监查员签收,做好交接记录。

3.5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交申办单位,分中心小结表交组长单位,病例报告表原件由本机构保存。

3.6清理并结算帐目(要求申办者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款项,试验结束时主要研究者将试验总结报告交给申办者后一次付清)和可能的租借仪器设备等;如为申办方提供仪器或器械需要返还申办方,并做好交接记录。

3.7临床试验结束后,将相关文件整理送交机构办档案管理员归档,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部文件需要保存至临床试验完成或中止后10年。

3.8主要研究者向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汇报研究结束,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试验结束报告。

Ⅳ.参考依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EB/OL].(2020- 4-26)[2021-11-25].https://www.nmpa.gov.cn/yaopin/ypggtg/20200426162401243.html.

2、曹玉,元唯安.《药物临床试验实践》[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1:193。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8号)[EB/OL].(2022-3-31)[2022-4-1].https://www.nmpa.go v.cn/xxgk/ggtg/qtggtg/20220331144903101.html.

Ⅴ.附件

1、临床试验立项流程

2、临床试验关中心流程

3、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表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