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现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中有关事业单位中科级及以下人员能否兼职的内容,供大家学习。
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问: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
答:中央纪委法规室: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做如下解答。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延伸阅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第一种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但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比如,对于公务员的规定比较严格,《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种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与本条规定的第一种行为相同,在判断公职人员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是否违法时,首先要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没有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对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求也不一样。
根据本条规定,有这些违法行为的,要视情况予以警告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供稿: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