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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廉政】润“廉”心: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2024-01-08 08:19:28   浏览次数:334

编者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心近期重点工作,纪委将通过“指尖廉政”—润“廉”心版块,进行九期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学习,对《九项准则》的每一条款进行解读,并配以违反要求的典型案例,提醒中心干部职工以案为鉴,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服务宗旨、严守制度规定、永葆清廉本色,不断增强使命意识、忧患意识、担当意识、廉洁意识和法纪观念,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九项准则》第八条款的内容。

【内涵解读】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典型案例】

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普外科主任医师,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参与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

刘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麦默通乳腺活检仪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艾素、艾恒、乐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为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力朴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为丁某向医院销售药品盖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元余;为戊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吡柔吡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共计450万余元。

【案例简析】

某违反了“九项准则: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的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法院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延伸】哪种类型认定为“回扣”?

——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

——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