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润“廉”心
润“廉”心
【“指尖”廉政】润“廉”心: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2023-12-11 08:25:59   浏览次数:372

编者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心近期重点工作,纪委将通过“指尖廉政”—润“廉”心版块,进行九期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学习,对《九项准则》的每一条款进行解读,并配以违反要求的典型案例,提醒中心干部职工以案为鉴,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服务宗旨、严守制度规定、永葆清廉本色,不断增强使命意识、忧患意识、担当意识、廉洁意识和法纪观念,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九项准则》第五条款的内容。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内涵解读】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5日,某市卫监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护士张某某泄露患者隐私。经初步调查,张某某确为该院护士,其在妇产科工作期间曾将患者诊疗信息泄露给好友。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于当天立案。立案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张某某在医院妇产科工作期间,确实有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发给身边好友的情况。对张某某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泄露给他人的情况,因未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故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

张某某违反了《九项准则》“(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张某某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泄露给他人的情况,未造成不良后果,故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