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心近期重点工作,纪委将通过“指尖廉政”—润“廉”心版块,进行九期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学习,对《九项准则》的每一条款进行解读,并配以违反要求的典型案例,提醒中心干部职工以案为鉴,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服务宗旨、严守制度规定、永葆清廉本色,不断增强使命意识、忧患意识、担当意识、廉洁意识和法纪观念,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九项准则》第四条款的内容。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内涵解读】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典型案例】沈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保持与抚顺某医院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协议约定,该公司将以22.5万元购进的全自动血凝分析仪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医院,合作期限为五年。在合作期间,该医院所需耗材和试剂由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指定的公司(实际由同一投资人投资设立)唯一供应,且五年内使用试剂的累计标本量不少于36000个。对此,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公司以低价销售医疗设备为诱饵,实际独家垄断试剂和耗材;而医院明知医疗设备低于成本价,仍然予以购买,允许试剂和耗材由指定的公司提供,破坏了医疗器械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为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医疗器械创造了条件。最终,按照设备购买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医院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000元。【案例简析】抚顺某医院违反了“九项准则(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中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